东莞市粤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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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,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;而新修订的保险法却规定只在格式条款的情况下说明。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;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;三是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作出提示。新旧对比可以看出,这个条文加重了在格式条款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。对于协商确定合同条款的(不采纳格式条款)投保人极为不利,这就对协商确定条款的投保人提出了保险知识方面的更高要求。